一、具體實施方式和辦理流程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提前申報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提前申報的,應當先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其中,提前申報進口貨物應于裝載貨物的進境運輸工具啟運后、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向海關申報;提前申報出口貨物應于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向海關申報。
2.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4.進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出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海關撤銷原提前申報的報關單。因故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應當有效。貨物提前申報之后、實際進出之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生調整的,適用貨物實際進出之日的貿易管制政策。
6.提前申報的進口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匯率;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提前申報的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匯率和稅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二、承辦部門
各隸屬海關及業務現場
三、業務處室和聯系電話
海關服務熱線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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