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體實施方式和辦理流程
依據《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 1092 號)要求,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業務實行業務備案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申請取得業務資格后開展業務,在發行證券化產品前應進行備案登記。
1.業務資格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業務應向中國銀保監會提出申請相關業務資格。應依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國銀保監會。對已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豁免資格審批,但需履行相應手續。
2.產品備案登記。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支持證券前需向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登記。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后可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支持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發行,三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二、承辦部門
地方法人銀行業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可向吉林銀保監局對口監管部門表達開展業務意向,在吉林銀保監局對口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向中國銀保監會提交申請或備案。
三、辦理條件
依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
3.對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合理的目標定位和明確的戰略規劃,并且符合其總體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
4.具有適當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選任標準和程序;
5.具有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6.最近三年內沒有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不良記錄;
7.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四、業務處室和聯系電話
吉林銀保監局 0431-88579029;
各家商業銀行對口監管部門聯系方式詳詢
0431-88579029;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貨幣信貸管理處
0431-8857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