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亮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不得舉債進行非生產性建設,不得舉債發放工資、福利、獎金、補貼、津貼和支付辦公費用,禁止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抵押擔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開展債務清查基礎上,核實債務數額,尤其是核準債務利息,充分結合實際情況,嚴格履行規定程序,穩慎核銷債務,積極化解“三角債”,特別是化解集體與成員之間的債務債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用集體收入償還債務。
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地方政府相互轉嫁債務。
政策亮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不得舉債進行非生產性建設,不得舉債發放工資、福利、獎金、補貼、津貼和支付辦公費用,禁止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抵押擔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開展債務清查基礎上,核實債務數額,尤其是核準債務利息,充分結合實際情況,嚴格履行規定程序,穩慎核銷債務,積極化解“三角債”,特別是化解集體與成員之間的債務債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用集體收入償還債務。
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地方政府相互轉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