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亮點:
完善委托照護制度。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支持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開展家庭監護監督和評估工作。在確定留守兒童委托照護人時,兒童主任要勸導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從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兒童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方面綜合考慮,首選與兒童關系良好、照料能力強、無犯罪記錄、無不良嗜好的親屬。在簽訂委托照護協議前,要聽取了解具備一定認知判斷能力和意愿表達能力兒童的意見,并解釋受委托照護人的責任。在委托照護期間,兒童主任要與兒童父母、被委托人保持常態溝通,加強對其履行監護責任、委托照護責任的指導、幫扶,并鼓勵外出務工父母了解家鄉的就業資源,積極促成其回鄉就業,陪伴兒童成長。如被委托人由于不良嗜好、管教方法不當等原因影響監護質量,兒童主任應進行勸導;若情況仍未改善,兒童主任應與兒童父母及時溝通,更換被委托人;若父母和被委托人拒絕采取任何改善措施,兒童主任要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和兒童督導員報告,并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同時,民政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采取訓誡措施。(省民政廳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