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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支持創新創業相關政策100條

關于印發《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財社〔2017〕456號)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省級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對《吉林省省級創業創新平臺建設及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吉財社〔2016〕33號)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吉林省省級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資金引導和撬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政發〔2014〕10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提高省級專項資金精準性和有效性的意見》(吉政辦發〔2017〕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業專項資金),是指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創業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則:統籌使用;突出重點;精準有效;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在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創業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二)負責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人社廳建立健全創業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三)組織創業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省人社廳建議,審核確定創業專項資金補助額度,批復下達創業專項資金預算;
  (四)會同省人社廳發布年度創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并會同做好申報項目的篩選、儲備和評審工作;
  (五)會同省人社廳向省政府上報創業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
  (六)組織開展創業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注重對專項資金執行效率實施的監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人社廳在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創業專項資金的前期論證,提出績效目標;
  (二)作為創業專項資金具體管理使用單位,配合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創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機制,統籌使用和分配專項資金,不得按部門內設機構進行切塊管理;
  (三)負責組織并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年度創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對申報項目的篩選、儲備、評審或審核驗收等工作;
  (四)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創業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計劃,提出創業專項資金分配建議;
  (五)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向省政府上報創業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
  (六)負責對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并匯總,提出創業專項資金使用整體績效目標,依據績效目標開展項目監管和評價,向省財政廳報送整體績效目標;
  (七)加強對創業創新項目執行、資金使用動態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和審計檢查,做好創業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在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會同同級人社部門做好本地項目申報、審核、篩選、組織本地專家評審,并擇優上報等工作;做好資金審核撥付工作;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的調度和監督檢查;會同人社部門做好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人社部門在創業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本地項目申報、審核、篩選、組織本地專家評審,并擇優上報等工作,組織建立項目庫,對所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可行性負責;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的調度和監督檢查;并對申報項目單位提出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創業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要求申報項目,要對所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按有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按要求報送績效目標以及人才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等總結材料。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九條 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方向清、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示范帶動能力強的創業項目。以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補助、創業創新實訓基地補助、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補助、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補助、博士后及留學回國人才雙創基金補助、高校畢業生創業基金補助、創業能力提升補助、創業活動補助及勞務輸出專項補助為支持重點。
  第十條 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補助。用于對依法注冊的各級政府、省內高校和企業創辦的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給予支持。申報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項目需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有明確的創業企業孵化周期,建立相應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具有連續滾動孵化功能;
  2.為創業者提供免租或低租金、低費率的創業場所,具備形成企業創辦、成長、出園、滾動孵化功能的創業實體;
  3.園區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入駐創業企業20戶以上,能帶動50人以上就業,并與勞動者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納稅的企業。
  第十一條 創業創新實訓基地補助。用于對依法注冊的企業、事業或其他法人單位創辦的創業實訓基地給予支持。對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或兼職創辦的創業創新實訓基地,引領和帶動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的優先予以支持。申報創業創新實訓基地項目需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創業培訓、實訓場所和設施設備,實訓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
  2.有相應的創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實訓指導師資隊伍;
  3.提供相應的實訓實踐平臺,每年培訓人數達到300人以上或大學生100人以上。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補助。用于支持省內公辦和民辦的高等院校、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創辦的實訓基地購買實訓設備(含實訓設備配套軟件)、耗材和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師資培訓及特殊群體培訓補助(含職業技能鑒定費)等補助。申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項目需具備下列條件:
  1.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培訓場所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
  2.每年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規模達到1000人以上;
  3.具有與3—5個經濟發展急需、短缺技能人才教育培訓特色專業(職業)相匹配的實訓裝備;
  4.有滿足教育培訓需要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師生比為1:16—1:20;
  5.近幾年國家和省級相關建設項目建設和資金的使用,能夠按規定期限完成,并在接受各級審計過程中沒有出現嚴重問題或能夠按要求及時整改的。
  第十三條 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補助。對經考核認定的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給予補助。對創業基地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農戶)達到30戶以上,帶動就業人數150人以上的給予補助。其中:入駐企業需與勞動者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納稅。對當年已獲得過創業創新實訓基地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和支持。
  第十四條 博士后及留學回國人才雙創基金補助。采取資金注入的方式,為省內博士后和留學回國雙創人才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提供支持,主要用于項目啟動資助、商業銀行貸款、創業擔保貸款保證金和股權投資等支出。
  第十五條 高校畢業生創業基金補助。采取資金注入的方式,為省內規模較大并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基金的項目單位提供支持,主要用于商業銀行貸款、創業擔保貸款保證金和股權投資等支出。
  第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扶持基地建設補助。用于對依法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法人單位創建的院士工作室(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專家服務基地、繼續教育基地、留學報國基地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區等高層次人才創業扶持基地,提供相應的基地建設和人才創業培養扶持補助。
  第十七條 創業能力提升補助。用于對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的創業能力提升培訓、創業師資和高層次人才管理人員國內(外)培訓補助。
  第十八條 創業活動補助。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大中專院校組織開展的創業創新項目征集與推介、創業宣傳、創業競賽(不含獎勵資金)、創業就業大型招聘會等創業活動,視規模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補助。
  第十九條 勞務輸出專項補助。用于支持省直相關單位及市(州)、縣(市、區)開展勞務輸出的組織管理、項目考察、洽談對接、維權服務、農民工市民化服務中心建設以及對達到國家級、省級充分就業社區標準和省級高質量就業示范行政村標準的相關單位,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的相關支出。
  第二十一條 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場所租賃費、維護修繕費、水電物業費、采暖費、實訓設備購置費、教學補助費(含外聘教師補助)、實訓耗材、設備維修、人才培養評價、創業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及維護費、創業實訓軟件及相關費用。其中,用于場所租賃費、維護修繕費、水電費、物業費、采暖費的比例不得高于補助資金總額的40%。嚴禁用于補充人員經費,以及樓堂館所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建設支出等。對確需安排的重大課題研究和發展規劃項目經費要從嚴控制。
  第二十二條 除國家規定可提取部分工作經費的個別委托類專項轉移支付外,各市縣、各部門不得在專項資金中違規提取工作經費。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條 創業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二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條 按因素法分配資金。綜合考慮選取各地創業項目申報情況、創業工作開展情況、帶動就業人數、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同時參考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計算確定專項資金分配額度。鑒于客觀情況的不斷發展變化或政策調整,每年將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重點工作,對選取的因素權重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 對市(州)、縣(市、區)資金分配,除重大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外,均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與工作績效考核掛鉤,與資金使用效果掛鉤。各地可根據省里確定的支持范圍和任務清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輕重緩急,自主確定支持方式和支持項目,并將資金使用分配結果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備案。對沒有申報項目的市(州)、縣(市、區)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對中省直創業項目和市縣重大投資項目資金分配,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通過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評審或審核,根據評審或審核結果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和資金補助額度。
  第二十七條 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創業專項資金項目數據庫,實行項目庫動態管理,對經審核論證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且帶動示范作用明顯的創業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對列入全省重大創業項目的,給予重點和優先支持。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二十九條 申報時間。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7月底前發布下年度創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市(州)、縣(市、區)和中省直部門(單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年度擬申請省級創業專項資金支持的創業項目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逾期不報將視為無使用資金項目。
  第三十條 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報告中要寫明申報項目名稱、項目內容、申請額度、完成時限、項目實施工作方案、項目達到的預期效果等內容,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預期效果要有明確的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要用細化、量化的績效指標予以描述。
  第三十一條 申報要求。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需在申報時說明已申請其他資金支持情況,并對所說明的情況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對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省創業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條 專家評審。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創業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中省直創業項目和市縣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評審,通過現場答辯、實地踏查等環節后,由評審專家出具評審意見;市(州)、縣(市、區)創業項目評審,采取備案制,由同級人社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創業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報請分管資金主管部門的副省長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定后,核報省長審批。
第六章 預算編制和資金下達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根據轉移支付管理的規定,為提高本級部門預算的年初到位率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列入省本級部門預算和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的70%提前下達各地,并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對需據實結算的特殊項目,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達時間一般不遲于9月30日。
  第三十五條 分配到企業的專項資金,由各級人社部門在資金審批下達前將擬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六條 資金下達。中省直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下達給項目單位;市(州)、縣(市、區)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下達到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七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等事項,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創業專項資金后,應當在30日內分解下達并報備。
  第三十九條 對結轉結余資金、市縣財政未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資金、項目單位因情況變化無法執行的資金等,要按有關規定明確處理方式。其中:對結余資金和連續結轉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市縣財政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或下級財政的,市縣財政要按規定及時交回省財政;已分配到部門或下級財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級財政要按規定及時收回統籌使用。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購置設備設施形成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核查和登記工作。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本年度創業專項資金支出明細、項目執行內容、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總結材料。市(州)、縣(市、區)報同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并匯總上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中省直項目單位將總結材料直接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 績效目標,省人社廳在編制省級創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時提出資金使用整體績效目標。
  第四十四條 使用省級創業專項資金的單位,申請資金時要同時提出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報同級人社部門;省級和市縣人社部門,分別對本級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批復,由省人社廳統一審核匯總后,提出資金使用整體績效目標。
  第四十五條 績效自評。省和市縣人社部門,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由省人社廳統一審核匯總后,形成上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整體績效自評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績效評價。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重點對創業創新項目經濟效益、帶動就業人數、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及效果、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評價、分析。
  第四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考評結果較好的創業項目,在安排當年補助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對績效考評結果較差或出現違規問題的,削減或取消下年度資金支持。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創業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對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核算,嚴格按照項目內容、開支范圍和標準,合理、合規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人社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辦法,擅自超出規定范圍或標準向不符合資格條件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不真實準確說明申報情況、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使用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六)報備撥付下達和清理盤活資金等情況弄虛作假,故意截留資金的;
  (七)拒絕、干擾或者不配合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八)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專項資金執行期限至2020年。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級創業創新平臺建設及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吉財社〔2016〕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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