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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十屆七次全體會議精神,加快培育新的增長動力,大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根據相關要求,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是指: 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創新能力強、產品附加值高,質量效益好,“小而強”、“小而優”,發展潛力大、能夠成長為引領未來經濟發展新引擎的優秀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三條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工作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第四條 加大對科技小巨人企業資金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創新發展。各市(州)也要進一步支持本地區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發展。
第五條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工作列入《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2020年底前累計扶持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1000戶左右。
第二章 扶持條件
第六條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必須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注冊時間3個會計年度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2年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4億元之間,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重視科技創新。企業近3年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年銷售收入的2%。并制定有創新發展規劃,以及與之配套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引進)、創新激勵等措施。
(二)企業創新成果突出。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了對主營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企業經濟效益較好。企業具有較高成長性、良好的發展潛力,近3年資產總額和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達到10%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企業社會信譽較高。企業申請扶持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無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注重人才培養。企業有優秀的經營管理團隊和較穩定的技術創新團隊,制造類企業研發人員數不低于職工總數的10%,軟件和高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30%。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企業申報。符合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條件的企業,均可按照每年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指南》規定的時間,在《吉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寫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格式和要求由省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聯合制定),并向企業注冊地縣(市、區)科技部門提出推薦申請。
第八條 地區推薦。各縣(市、區)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工信、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后,聯合出具推薦文件報市(州)科技部門;市(州)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工信、財政部門按照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條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向社會公示擬推薦企業名單,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結束后,由市(州)科技部門在《吉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上將審查、公示合格企業的申報材料推薦提交,同時與工信、財政部門聯合出具推薦文件,隨同公示文件一并報省科學技術廳;省直管縣(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直接向省科學技術廳推薦。
第九條 論證評審。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工信廳、省財政廳共同建立專家庫,并組織專家依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條件,采取網上審閱企業申報材料和聽取企業答辯相結合的形式,在《吉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上對企業進行評分。根據專家評分結果,按照分數由高到低原則,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確定吉林省小巨人企業扶持名單,并聯合發文向社會公布結果,同時發放“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標牌和證書。
第十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并符合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的,經各地推薦直接納入扶持范圍。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給予以下扶持:
(一)對企業獲得的非基建類銀行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貼息。
(二)對企業發生的R&D投入(按經稅務部門備案的《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中的“加計扣除額”進行核定),按一定比例進行補貼。
(三)對上市融資的企業進行專項獎勵。
(四)支持貸款擔保機構對企業申請貸款提供擔保。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年度復審不合格未達到或超出扶持條件的和已獲得專項獎勵的上市融資企業,不再納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范圍。復審方法如下:
(一)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工信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明確復審材料格式。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編寫復審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六份,各市(州)科技、工信、財政部門聯合出具企業材料真實性確認文件后,報送省科學技術廳。
(二)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依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條件,以審閱紙質材料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復審。
第十三條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日常監管幫扶工作由各市(州)科技、工信、財政部門負責,每年分別向省級主管部門上報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科學技術廳、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吉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