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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支持創新創業相關政策100條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8〕2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精神,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科研管理,為科研人員松綁助力,提升全省科研績效,充分釋放創新活力,促進全省創新驅動和高質量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
  (一)簡化科研項目申報流程。聚焦全省重大戰略任務,優化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形成機制,策劃設計全省重大科技創新項目,調整項目結構,減少項目數量。實行省科技計劃年度指南定期發布制度,為科研人員預留最少30天申報準備時間。明確科研項目申報要求,精簡申報材料和附件。推行“材料一次報送”制度,凡是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過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供。
  (二)針對關鍵節點實施監督檢查。加強科研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統籌,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項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由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統一制定科研項目年度監督檢查方案,每年1-2月份公布年度集中聯合檢查項目目錄,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加強與審計、財政部門溝通,避免重復檢查。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健全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制度,允許購買財會等專業服務。
  (三)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由項目管理部門嚴格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驗收評價,不再分別開展單獨的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項目期末的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一并下達通知,一并提交材料,一并作出結論。項目承擔單位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利用好單位內外部審計資源和審計結果。
  (四)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和人員調配權。科研人員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為主進行論證。科研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研究方向不變、成果指標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在項目驗收時予以說明。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可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并按項目調整有關辦法履行調整手續。
  (五)賦予科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對于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二、完善有利于創新的評價激勵制度
  (六)切實精簡人才“帽子”。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對科技領域人才計劃進行優化組合。著力構建層次分明、定位清晰、覆蓋不同人才發展階段的人才支持體系,有效解決部分人才計劃定位不清、交叉重復的問題。人才支持計劃要突出“高精尖缺”導向,要改變以靜態評價結果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簽的做法,改變片面將論文、專利、資金數量作為人才評價標準的做法。推動人才“帽子”、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本質。主管部門、用人單位要逐步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薪酬待遇和職稱評定等直接掛鉤的做法。科研項目申報書中不得設置填寫人才“帽子”等稱號的欄目。不得將科研項目(基地、平臺)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等作為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宣傳。
  (七)開展“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問題集中清理。由科技部門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人才、學科、基地等科技評價活動中涉及簡單量化的做法進行清理,建立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準確評價科研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減少評價頻次,對于評價結果連續優秀的,實行一定期限免評的制度。
  (八)加大對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省重大科技項目科研人員的薪酬激勵。對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科研人員的薪酬激勵,按《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相關要求執行。對承擔省重大科技項目科研人員的薪酬激勵,比照國家有關部委的具體實施意見試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或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形式,積極探索“一項一策”的清單式管理。
  (九)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激勵機制。完善以科技成果為紐帶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建立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方參與的創新聯盟,落實相關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到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兼職開展研發和成果轉化,到企業兼職研發的科研人員可實行市場化薪酬。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力度,探索建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等“綠色通道”試點,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三、強化科研項目績效評價
  (十)推動項目管理向重質量、重結果轉變。目標導向類項目申報書和任務書要有科學、合理、具體的項目績效目標和適用于考核的結果指標,并按照關鍵節點設定明確、細化的階段性目標,用于判斷實質性進展;立項評審應審核績效目標、結果指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要加強項目關鍵環節考核,對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應用示范類項目實行績效分類評價和考核。對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及時予以調整或取消后續支持。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復申報。
  (十一)嚴格依據任務書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強化契約精神,依據任務書的約定逐項考核,不得“走過場”,無正當理由不得延遲驗收,應用研究和工程技術研究要突出技術指標剛性要求,嚴禁成果充抵等弄虛作假行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對提交評價的論文、專利等作出數量限制規定。目標導向類項目可在結束后2—3年內進行績效跟蹤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成果轉移轉化、應用推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對虛開造假證明者嚴肅處理。
  (十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部門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在后續項目支持、表彰獎勵等工作中給予傾斜。要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項目承擔單位在評定職稱、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應更加注重科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不得簡單計算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
   四、完善分級責任擔當機制
  (十三)建立相關部門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擔責任機制。項目管理部門應建立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免責機制,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同時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后續研究路徑等提供借鑒。單位主管部門、項目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國家及我省科技體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創新規律進行改革創新,合理區分改革創新、探索性試驗、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失職瀆職、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財務檢查要尊重科研規律,減少頻次,對相關政策理解不一致時,要及時與政策制定部門溝通,調查澄清。
  (十四)強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內部機構調整、績效工資分配、評價考核、科研組織等方面要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權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據國家和省科技體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科研誠信等具體管理辦法,強化服務意識。鼓勵各高校、省直科研院所利用科研基本業務費設立科研事務一站式辦公場所,讓科研人員少跑腿。鼓勵市(州)、縣(市、區)科研機構通過機制體制創新,聯合建立科研事務的一站式辦公場所,提高辦事效率。強化科研人員主體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礎上賦予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實行終身追究、聯合懲戒。
  (十五)完善鼓勵法人擔當負責的考核激勵機制。以科研機構評估和學科評估為統領,協調推進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相關工作,形成合力,壓實項目承擔單位對科研項目和人才的管理責任。主管部門在對所屬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考核時,應當將落實國家和省科技體制改革政策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落實到位、科技創新績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請國家和省科技計劃及各級人才項目、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布局建設科技創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標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五、開展基于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
  (十六)開展科研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為做好與國家試點的銜接配套,科技、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適時在省直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中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單位開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綠色通道”改革試點。試點內容包括:
  1.開展簡化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試點。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購置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進一步精簡合并其他直接費用科目。項目管理部門要簡化相關科研項目預算編制要求,精簡說明和報表。
  2.開展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試點。允許試點單位從基本科研業務費等穩定支持的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機制。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以及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可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間接經費比例。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3.開展科研機構分類支持試點。對從事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等不同類型的科研機構實施差別化的經費保障機制,結合科研機構職責定位,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經費支持相協調的保障機制。對基礎前沿研究類機構及農業科研機構,加大經常性經費等穩定支持力度,適當提高人員經費補助標準,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員潛心長期從事基礎研究。
  4.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允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合同未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允許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由單位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十七)加強對試點單位的跟蹤指導和考核評估。科技、財政、教育等相關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優化管理與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放出活力與效率,管好底線與秩序,為科研活動保駕護航。要開展對試點單位落實改革措施的跟蹤指導和考核,對推進試點工作不力、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的,及時取消試點資格、終止支持。對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總結提煉在全省推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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