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寬準入
1.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屬地化備案管理。(省發展改革委)
2.鼓勵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機構等領域外資進入,放開會計審計、建筑設計、評級服務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推進電信、互聯網、文化、教育、交通運輸等領域有序開放。(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
3.制造業重點取消軌道交通設備制造、摩托車制造、燃料乙醇生產、油脂加工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采礦業放寬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等非常規油氣以及礦產資源領域外資準入限制。(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
4.支持在專用車制造,新能源汽車制造,通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制造,加油站建設和經營,國際海上運輸,鐵路旅客運輸等領域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
5.支持外資依法依規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省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支持政策同等適用于外資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省發展改革委)
6.營利性養老機構與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補貼政策。非本省投資者舉辦的養老服務項目與本省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勵境外投資者采取獨資、中外合資模式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省民政廳)
7.允許外資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8.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承擔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同等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等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9.鼓勵外資并購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自然人投資者依法投資境內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允許外商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國資委、吉林證監局)
10.支持外資在我省設立合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股比不超過51%。(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
11.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我省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內投外”“外投內”雙向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吉林證監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12.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取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的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可來華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等業務。(吉林銀保監局)
13.放寬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備案條件。支持跨國企業集團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14.按照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愿、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支持民間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省國資委)
二、投資貿易便利
15.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落實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注冊資本制度。(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廳)
16.推行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企業登記“一口辦理”。(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廳)
17.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大力推廣“區域能評+區塊能耗標準”“區域環評+環境準入標準”和“區域安評+工程系統標準”。(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
18.取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省交通廳)
19.取消水土保持、行業預審、排污口設置等環評審批前置事項。(省生態環境廳)
20.允許快遞行業在其住所外增設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省郵政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廳)
21.清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中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表,報關、報檢、報驗人員資質,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鑒定資格等4項證明事項。(省郵政管理局)
22.對多次進出境研發用產品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3C免辦),將可申請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適用條件擴展至境內多地科研測試和多次進出口的科研測試樣機。(長春海關、省商務廳)
23.優化口岸通關流程,加強關鐵信息共享,推進鐵路運輸貨物無紙化通關。(長春海關、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
24.鼓勵企業進口貨物“提前申報”,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和貨物運輸作業,非布控查驗貨物抵達口岸后即可放行提離。(長春海關、省民航集團、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
25.將檢驗檢疫作業全面融入全國通關一體化整體框架和流程,實現統一申報單證、統一作業系統、統一風險研判、統一指令下達、統一現場執法。(長春海關)
三、優惠補貼
26.充分利用現有財政政策,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國內外500強企業、跨國公司、中央企業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技術中心、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等,給予適當補助。(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27.對年銷售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20億元、50億元的民營工業企業,給予年度新增貸款利息不超過50%比例貼息支持。(省工信廳、省財政廳)
28.運用財政補助機制鼓勵中小微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29.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30.提高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31.2019年起,對當年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R&D投入補貼扶持,補貼總額最低10萬元,最高不超過60萬元。(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32.在當地主流媒體上獨立刊發吉林省旅游資源+產品專題廣告,且年度宣傳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的旅行社,可獲得不超過實際費用30%的資金補貼。(省文化和旅游廳)
33.與我省開展旅游規劃、市場營銷、客源互送、信息共享等方面交流與合作的旅行社,可享受我省旅行社扶持政策。(省文化和旅游廳)
34.利用省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對冰雪運動和場地裝備等體育產業和重點企業給予支持。(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體育局)
35.鼓勵域外企業來我省開發冰雪產業、避暑休閑產業項目,以資本、技術及管理等要素參與我省景區、旅行社等涉旅企業經營與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廳)
36.建立“冰雪英雄榜”,對吉林冰雪旅游做出突出貢獻的旅游企業,給予適當扶持。(省文化和旅游廳)
四、減費降負
37.對符合減免稅條件且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報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免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省稅務局)
38.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商務廳)
3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省稅務局)
4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省稅務局)
41.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省稅務局)
42.自2018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繼續執行1%的繳費費率,期限延長至2019年4月30日。(省人社廳)
43.對經營困難的企業,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手續,對歷史形成的社保費征繳參差不齊等問題,嚴禁自行集中清繳,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省人社廳)
44.國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
45.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46.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47.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省住建廳)
48.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上限從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降至不超過2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殘聯)
49.自2018年7月1日起,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礎上,按原標準再降低25%。(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50.強化落實“兩禁兩限”規定,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吉林銀保監局)
51.向社會公示口岸收費的目錄清單,清單之外不得收費。(省商務廳、長春海關)
52.支持電信企業加大提速降費力度,推動中小企業互聯網專線資費降低10%,針對進駐雙創基地、產業園區的企業專線寬帶給予優惠政策。(省通信管理局)
53.自2019年2月1日起,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在現行基礎上下降30%。(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藥品監管局)
54.支持制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價款。(省自然資源廳)
五、金融支撐
55.建立常態化銀企對接機制和重大項目融資需求項目庫,擇優向域內外金融機構推薦投資項目。(省工信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6.在全省動態選取100戶主營業務突出、競爭能力強、盈利水平好、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微企業,滾動實施企業上市培育。(省工信廳、吉林證監局)
57.鼓勵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58.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外幣債券,推動企業在境外發行美元債券,支持省內對外合作企業在境外資本市場發行股票。(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9.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將小微企業貸款基礎資產由單戶授信100萬元及以下放寬至500萬元及以下。(吉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60.統籌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和定向降準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民營企業,安排再貸款額度60億元,安排再貼現額度50億元,專項用于支持民營小微企業,每年累計辦理民營和小微企業票據再貼現不少于80億元。(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61.健全完善應急轉貸機制,擴大省級信貸周轉基金規模,對階段性確有轉貸需求的企業,提供低費高效的應急轉貸支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
62.下調支小再貸款利率0.5個百分點,調整后支小再貸款利率為3個月2.45%、6個月2.65%、1年期2.75%,為金融機構降低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
63.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主管部門調整業績考核標準,力爭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平均擔保費率下調至1.5%以內,為中小微企業減費讓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64.開展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推動金融機構和企業共建“供應商+核心企業+經銷商”融資體系。(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工信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65.提高省內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處置能力,以境外資產和股權、礦權等權益抵押為“走出去”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66.推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鼓勵民間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投資規模較大的PPP項目。(省財政廳、吉林證監局)
67.設立數字吉林建設產業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入,引入數字經濟知名企業,對建設數字吉林項目給予優先支持。(省財政廳、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68.依托省金控集團和央企設立總規模100億元的吉林產業轉型發展基金,大力培育高端制造、生態環保、數字產業等新動能。(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六、引才育才
69.鼓勵和支持省內企事業單位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或項目工資等靈活方式柔性引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70.對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進人才,按照不同層次類型給予200萬元、120萬元、60萬元、30萬元、3-10萬元五類安家補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71.我國境內注冊企業選聘的外國人才,符合外國人才簽證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可憑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向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人才簽證,免除簽證費和急件費。(省科技廳(外專局))
72.按照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基礎教育學校就讀,按照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部級領軍人才、省級領軍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任意一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到相應學校。(省人社廳、省教育廳)
73.加大對重點支柱產業、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創新創業人才的扶持力度,依據所承擔的創新創業項目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評估情況,每年擇優資助40人,每人資助20-50萬元。(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74.創新服務貿易領域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構建校企聯盟,共同制定培養方案,聯建實習實訓基地。(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商務廳)
75.支持大專院校面向我省支柱、優勢、特色產業發展需求建設專業,重點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冰雪旅游、人工智能、云計算、網絡空間安全、養老護理、兒科、生物醫藥、大數據、通用航空等專業建設。(省教育廳)
七、要素保障
76.全面放開我省煤炭、鋼鐵、有色、建材四大重點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省能源局)
77.對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電商等項目,執行最優電價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78.社會資本實施的醫療、養老、醫養結合服務設施、健康服務、文化、體育、科研、實驗、檢驗等非營利性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與政府實施的同類項目同樣享受劃撥供地政策。民間資本舉辦的現代物流、商貿流通、信息技術、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節能環保、旅游、快遞、售后服務、商務咨詢、檢測認證、人力資源服務等經營性服務業項目,與國有企業平等受讓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省自然資源廳)
79.民營企業從事經省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現代物流項目,建設用地以倉儲為主,附屬及配套設施不超過國家規定比例的,按工業用地供地。(省自然資源廳)
80.對我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省自然資源廳)
81.對投資10億元以上的產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采用“點供”的方式直接安排。(省自然資源廳)
82.凡符合國家鼓勵支持的產業、項目,優先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省自然資源廳)
83.鼓勵快遞企業入駐現有電子商務園區,在電子商務園區統籌規劃建設快遞物流園區或預留適合快遞生產作業場地。(省商務廳)
84.對依托自然風景資源進行生態(農業)旅游、休閑度假等項目開發的,可以按照點狀布局多個地塊組合開發的方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省自然資源廳)
八、營商環境
85.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實施跨部門聯合檢查,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科學化、規范化、常態化。(省市場監管廳、省司法廳、省直有關部門)
86.依托吉林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企業及企業家信用記錄和誠信檔案,實現信用信息數據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交換共享,依據誠信典型范圍清單、嚴重失信行為及主體范圍清單、守信激勵政策措施清單、失信懲戒政策措施清單等“四張清單”形成各行業紅、黑名單,推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87.發揮知識產權法庭作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建立全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體系,健全跨部門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案件移交辦理機制。(省市場監管廳、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法院、省版權局)
88.政府采購依法依規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省財政廳)
89.建立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困難和問題。(省商務廳)
90.選擇一批重點民營企業作為聯系點,每位省領導聯系一個市(州)和10戶以上重點縣的民營企業。(省工信廳、省工商聯)
91.在吉林廣播電視臺開設“品牌吉林”欄目,挖掘品牌成長歷程,宣傳推廣吉林本地名牌。(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省發展改革委)
九、政務服務
92.制定發布我省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只跑一次”地方標準。(省市場監管廳、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93.全面規范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事項,統一事項編碼規則、統一行政許可辦事指南編碼規則。(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94.全面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實現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互認應用。凡出示電子營業執照的,不再要求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省市場監管廳)
95.逐步減少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對106項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證照分離”模式分類管理。(省市場監管廳、省直有關部門)
96.將企業開辦時間(包括營業執照辦理、公章刻制和發票申領環節)壓縮到3個工作日以內。其中,營業執照辦理不超過2個工作日,公章刻制不超過0.5個工作日,發票申領不超過0.5個工作日。企業開辦全面實現相同信息只填一次、相同材料只報一次、相同證明只開一次、辦理全程只跑一次。(省市場監管廳、省稅務局、省公安廳、省社保局)
97.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面實行網上并聯審批,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的審批時間為50個工作日,有特殊條件要求的項目開工前的審批時間為80個工作日。(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
98.推進“政務一網通”改革,公布“政務一網通”事項目錄,建成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達到90%以上。(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99.企業及個人不動產登記可進行網上申報、短信預約,實現不限時、不限地、不限量的全天候網上“收件”;市縣對申請以郵寄方式寄送不動產登記結果的,提供免費郵寄服務,郵寄費用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承擔。(省自然資源廳)
100.與各省建立企業登記快速反應通道和全程電子化通辦互認機制。對企業登記注冊工作需要對方省份核實的有關事項及時提供協助,對涉及跨省遷移的企業,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渠道進行跨省遷移申請。(省市場監管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