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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支持創新創業相關政策100條

吉林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實施細則(試行)

吉科發知協〔2018〕1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6]27號),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融資功能,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做好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知識產權局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通過政府引導,采用“銀行+保險+服務機構+風險補償”共擔風險的模式開展,以權利人和投融資機構為主體,以保險和中介機構為服務支撐,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瓶頸。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知識產權特指專利權,是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目前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享有的、有效且可以轉讓的專利權作為質押物,向貸款人取得的人民幣貸款。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吉林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對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企業支付的專利評估費、質押貸款利息、專利保險費等給予補助的資金。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吉林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是指由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對合作銀行向吉林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企業發放貸款形成呆賬給予一定補償的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籌規劃全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確定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
  (二)負責編制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支出預算。
  (三)負責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相關管理辦法。
  (四)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發布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年度申報通知;組織銀行、保險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審核確定貸款項目,提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項目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安排建議,報經省財政廳復核后予以執行。
  (五)負責相關信息管理工作,實施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六)負責開展績效監控和年度績效目標評價等管理工作,向省財政廳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審核工作。
  (二)配合省科技廳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相關管理辦法。
  (三)配合省科技廳制定發布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年度申報通知;負責對省科技廳提出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項目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安排建議進行復核。
  (四)對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支出實施財政監督。
  (五)會同省科技廳開展補助資金和補償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金融辦主要職責:
  (一)負責引導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
  (二)負責督促合作銀行定期上報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辦理情況的相關數據。
  第九條  各相關機構應合理設定并及時調整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金額、利率及保險費率,嚴格把好貸款質量關口,降低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市場風險。同時,對貸款項目,應比照同類單項業務的利率給予優惠。
  第十條  各市(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省科技廳指導下負責推薦轄區內貸款項目。
第三章  貸款條件
  第十一條  借款人是指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并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借款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借款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用于質押貸款的專利權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處于法定有效期限內,并按時繳納年費。
  (三)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于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并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四)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專利權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專利權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維護專利權有效的義務。
  (五)該專利不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終止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三)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專利糾紛的。
  (五)質押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六)其他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序
  第十四條  貸款申辦工作流程:
  (一)省內各地區需要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企業向所屬市(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各市(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初步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推薦貸款企業名單。
  (二)省科技廳對各市(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推薦的貸款企業名單進行匯總并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確定擬貸款企業名單。
  (三)擬貸款企業向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出評估申請并委托其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服務機構進行預評估并出具預評報告。
  (四)擬貸款企業向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合作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銀行進行信貸評審和決策后提交評審結果。
  (五)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合作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評審和決策,給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與擬貸款企業簽訂貸款保證保險合同。
  (六)各相關單位對審核結果及貸款額度達成一致意見后,銀行與擬貸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向貸款人借款,需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申請表。
  (二)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三)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貸款卡及復印件。
  (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作出的專業性評估報告。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
  第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及專利權質押合同,明確質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按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并將質押登記結果報省科技廳備案。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專利權經質押登記備案后,借款人應將出質的專利證書移交貸款人,另簽有專利權質押合同的除外。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發放質押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專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章  貸款管理及處置
  第十九條  貸款應用于專利產品產業化的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及銀監部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貸款人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后,要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
  第二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后,借款人和貸款人須重新修訂專利權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質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材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貸款補助
  第二十二條  每家企業每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助支持,享受補助年限最多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三條  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交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申請,由省科技廳負責審核,按標準提出補助資金安排建議,送經省財政廳復核后,撥付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每家企業享受補助資金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貸款企業簽訂專利評估服務合同并得到銀行放貸后對評估費按照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可獲得的評估費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六條  貸款企業最多可獲得三年的保險費補助,第一年補助80%、第二年補助60%、第三年補助40%,每家企業年度內享受保險費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對貸款企業按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每家企業享受貼息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二十八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違反本細則規定,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收回補助資金,以失信名單方式向社會公開,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風險補償
  第二十九條  補償資金委托吉林省科技創新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并在合作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以保障資金的有效使用。合作銀行應設置專門的會計賬目,對補償資金的活動情況進行財務處理,每季度匯總并報告貸款企業及補償資金開戶賬戶的有關情況。
  補償資金所得利息收入,滾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內,用于擴大風險補償資金規模。銀行應給予補償資金賬戶利率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貸款本金損失的風險補償由各方共同承擔,風險分攤比例如下:風險補償資金承擔54%、合作銀行承擔26%、合作保險公司承擔16%、合作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承擔4%。
  第三十一條  風險補償的流程:
  (一)貸款發生逾期,銀行啟動催收工作,并應向貸款企業出具正式的催收函,啟動知識產權保全及凍結手續,并告知各方。
  (二)銀行應與各方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貸款企業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逾期貸款本金或者利息超過60天仍未還款的,銀行應書面告知各方,并書面向各方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并啟動追償程序。
  (三)銀行向省科技廳提出風險補償申請的時限,應不超過逾期發生后的6個月,否則省科技廳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省科技廳收到銀行的風險補償申請后,可委托吉林省科技創新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組織專家對申請進行審核;各方應對申請出具書面意見。
  (五)經書面確認風險補償的數額后,各方向銀行劃轉各自份額。
  第三十二條  當同時發生2筆及以上貸款損失的,銀行應就單筆損失分別提出補償,各方有權逐筆進行補償處理。
  第三十三條  若出現以下情形,省科技廳對風險補償申請可按有關規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
  (一)銀行向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外的企業發放貸款后出現風險損失的。
  (二)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額度,超過各方確認的貸款額度。
  (三)銀行提出風險補償申請的時限,超過逾期發生后6個月的。
  第三十四條  追償的流程:
  (一)各方向銀行劃轉賠款后,即獲得對貸款企業及其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代位追償權,同時委托銀行進行追償。承擔損失的任何一方均保有就未清償債務向貸款企業及其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二)銀行作為追償債務的主體責任方,受各方委托就貸款損失金額向貸款企業或其連帶責任保證人進行追償,相關追償事宜及進展應及時以文字形式告知各方,各方協助銀行追償貸款債務。
  (三)銀行需要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應事先書面告知相關各方,在貸款企業及其連帶責任保證人有知識產權及資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有權立即申請法院資產保全,各方對此予以協助。
  (四)銀行作為本項目追償債務的主體責任方,可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質押專利依法進行處置,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也可自行發揮自身優勢對質押專利依法進行處置,專利處置費用為不超過實際追回所得款項的10%。
  (五)銀行應按季度向各方書面通報不良貸款項目追償跟蹤情況。
  (六)銀行應在追償收回資金后,將其轉入各方賬戶。
  (七)若因銀行原因導致貸款損失無法追償的,可依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  追償費用包括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法律訴訟費、專利處置費等,追償費用以實際發生數額計算。
  追償所得款項不足以支付追償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各方共同協商解決,省科技廳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的不良貸款指銀行認定的關注(逾期貸款)、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所稱的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銀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在貸款本金、應付當期利息到期后,獲得貸款的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產生貸款本金逾期或不良貸款,銀行依據相關合同約定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后仍無法收回的部分,包括逾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訴訟等實現債權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約定的追償工作終止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銀行在追償過程中,已收回相應損失款項,經各方同意后,工作可宣告終止。
  (二)經法院依法處置貸款質押知識產權、并對借款人執行后,借款人無可再執行財產或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及訴訟費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凈損失。對產生凈損失的貸款由銀行出具報告,經各方同意后銀行不再承擔追償責任,可終止追償工作,同時由各方書面簽署同意銀行應核銷的項目及金額,核銷各自貸款補償資金損失部分。
  第三十八條  以終審判決生效時限為終點,重新計算逾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訴訟等實現債權費用的總金額。
  第三十九條  對追償所得款項在扣除追償費用之后,按以下方式進行分配:
  (一)先行償還各方已代償的貸款本金損失,各方處于同一順序處置追償所得剩余款項,任何一方無權優先受償,根據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各方按照實際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分攤;
  (二)其次償還銀行貸款利息、罰息損失。
  第四十條  建立檢查制度。省科技廳負責對補償資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第四十一條  在補償資金運行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由各方共同商議召開聯席會議。如有分歧,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各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四十二條  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合作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補償資金,取消其合作銀行資格。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科技廳、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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